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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07     信息来源:天晟源环保     字体大小:

一、出台背景

2016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

《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出台《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为我省、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依据。《办法》与《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充分体现了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思路,对于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打好净土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定位

《办法》的定位是防止我省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工矿用地及周边土壤造成污染,防止出现新的污染地块。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纳入我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包括:(1)重点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2)年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3)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经营单位。(4)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5)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目前我省已陆续发布了2017年、2018年两个年度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依据上述原则及企业生产状况,省生态环境厅对重点监管企业单位名单实施年度动态更新。

四、主要制度

一是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重点行业在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二是地下储罐备案制度。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三年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四是监测制度。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五是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六是规范企业拆除活动。重点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七是企业退出制度。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社会公开。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参照《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五、《办法》与《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如何衔接?

《办法》规定,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生产运行中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以及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有关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办法》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社会公开。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参照《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五、《办法》与《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如何衔接?

《办法》规定,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生产运行中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以及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有关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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