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全面深化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强环境监测服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促进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监管的通知》(川环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通知》内容,强化工作监督,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我省按照国家要求,已放开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蓬勃发展,但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行为不规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误导环境决策,妨碍了环境执法,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阻碍了监测市场健康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作用,既要放开市场加快培育,又要严格监管正确引导。
2017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川办函〔2017〕14号)中明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加强对从事环境监测服务单位和机构的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2018年9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中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四川省社会化服务性监测工作管理办法”。为了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秩序,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实际,制定了加强全省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监管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特点
在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上建设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自愿登记纳入业务系统管理。以业务系统为载体,通过规定信息的及时录入,实行在线审核和评价,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为政府管理部门、社会、企业和个人等提供便捷的服务。主要特点有:
第一,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过程监管。以业务系统为载体,通过监测机构信息、监测人员信息、仪器设备信息、监测工作计划、监测工作开展全过程照片及航迹图等信息的实时上传,实现过程公开,震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以业务系统为载体,实现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事中事后分级监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业务系统掌握在辖区内开展服务性监测的监测机构,了解其监测计划和任务,及时开展监督管理,防止弄虚作假。
第三,以业务系统为载体,开展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利用业务系统汇集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的信息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监管的信息,开展信用评价,公布评价结果,规范监测管理,打击弄虚作假。
第四,方便查询和应用。以业务系统为载体,生态环境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可查看参与全省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机构的相关信息、监测计划、监测任务和监测报告。市、县级生态环境局可查看在辖区内开展监测工作的机构及其监测计划、监测任务、监测报告,开展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需要采用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作为行政审批和环境管理支撑时,可通过业务系统查询项目编号,确认报告的真实性。业主用户可浏览参与全省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机构的监测机构基本信息及分布情况、违规机构和黑名单机构等,并通过项目编号查询和获取本单位委托项目的监测报告。公众用户可浏览监测机构基本信息及分布情况、违规机构和黑名单机构等。
第五、明确了监督管理及其他要求。对监督检查情况、环境监测机构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纳入黑名单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管理、弄虚作假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具体要求。同时对开展服务性监测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在监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保守委托单位的秘密、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宣传贯彻。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宣贯,使《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二是高效推动业务系统运行,确保各环节便捷顺畅。让更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愿进入业务系统,自觉上传监测计划、监测过程照片和监测报告,以业务系统为载体,强化对服务性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的分级监管。
三是充分发挥业务系统的作用,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充分利用平台汇集的信息,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通报发改、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银监、证券、保险等部门;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依法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努力形成营造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氛围。